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事規則參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事規則參考

這是一份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累積實務經驗所制成之議事規則,希望對一般區權會的召開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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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開會及決議額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條
不足額問題: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會後將決議通知未出席人,於下次正式會議追認。談話會中已達開會額數時,改為正式會議。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主席應以按鈴或其他方法,催促離席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條
會議程序:
一由主席、臨時主席(發起人或召集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二推選主席。(如有法定主席,不必推舉。)
三認可議程。以無異議認可,如有異議提付討論及表決。
四報告:
(一)確認上次會議記錄。(可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二)報告上次決議執行情形。
(三)委員會報告付委案處理情形。
(四)其他報告。
五討論:
(一)前會遺留事項。
(二)提案討論。
(三)臨時動議。
六選舉。(經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得列於討論之前)
七散會。

第四條
紀錄應含: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時間、地點。
三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四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及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宜。
七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八決議、表決方法及結果。
九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條
主席之任務:
一管制議程及秩序。
二賦予發言人地位。
三主持表決。
四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答復會議詢問。
主席對討論以不參與不發言為原則,如須發言應離開主席地位並指定代理主席。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表決時可否同數,主席得加上可方使其通過。
或於可方多於否方一票,加入否方使其否決。
主席得於有特別額數之議案,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第六條
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發言須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為程序動議。

第七條
討論事項以書面為之為提案,以口頭為之為動議。提案須經連署,動議須經附議。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煙區劃(Smoke prevention zone)

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一部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並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管)相接。

避難安全區劃(Refuge safety zone)

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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