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共空間注意事項

社區共空間注意事項

1社區公共空間如何定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      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2社區公共空間之潛在危險如何發現?

  • 社區公共空間是否有違反使用執照的用途。
  • 社區公共空間是否有被不當的佔用。
  • 社區公共空間是否有登記制度或有不公平使用的現象。
  • 社區公共空間水電的使用是否物業公司有在積極的管理。

3台北市訂有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設有樹木保護委員會,物業管理人員應如何協助業主防止受保護樹木之倒扶意外

一、條例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劃分如下:

三、工務局:

  (二)第八條技術援助之提供。

  (六)私有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不明或權屬關係複雜,致難以履行維護責任,經文化局認有協助必要而通知處理之樹木修剪及病蟲害救治工作。

照法規規定管委會可向主管單位請求協助相關維養技術,以減少受保護樹木倒扶之意外。

4颱風來臨前物業管理人員應如何實施防颱準備?

  • 清理水溝渠道,保持暢通,以免堵塞造成積水。
  • 怕雨水浸濕而可移動的物件,應該移到適當場所存放。
  • 檢查電路、瓦斯管線以免發生火災。
  • 懸掛在屋外的看板、招牌應取下或釘牢,以免被風吹落。
  • 颱風來臨前,社區庭園裡的花木要記得修剪樹枝或是加上支架固定、保護。
  • 試發動緊急發電機是否一切正常。
  • 要檢查屋頂層落水頭及地下層停車場截水溝是否淤積

5設置天然瓦斯管線之社區如何發現影響瓦斯使用的不安全因子?

  可以參照以下的瓦斯使用自主檢查表:

  • 進行用戶安檢的公文必須要檢附安檢表給用戶。 
  • 用戶的安檢時程,20 年以上的社區是半年安檢一次;10 年以上的社區
  • 是一年安檢一次。

  四、不定期安檢和定期安檢,

  五、用戶安檢以後,相關的安檢資料請瓦斯公司必須送都發局主管機關備查。

  六、關於外管的配管材質,希望能盡量更換採用不鏽鋼材質,能夠落實做到氣密檢查。

6設置天然瓦斯管線之社區疑似發生洩漏時,物業管理人員應如何協助業主進行緊急避難與安全檢查

    應立即發布公告,並將疑似瓦斯洩漏空間人員清空,並向經管之瓦斯公司請求緊急的支援,如果是公用的天然瓦斯管管線,緊急開關應關閉以策安全。

7.社區游泳池之安全管理應如何實施

游泳池管理規範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本來這個規範適用於有營業性質之游泳池業者,及非營利性質之公共游泳池和學校游泳池等。社區游泳池也可參照此規範之精神,來進行相關之安全管理。

法規名稱:游泳池管理規範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 ),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刪除)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業者用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經營使用目的而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閉型運動場地。無論其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其他型態附設者均屬之。

非屬營業性質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其管理得準用本規範。

前項水道或水池而非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經營使用目的或未具備游泳池功能之各該水域設施者,另依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管理之。

四、游泳池經營,應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但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五、游泳池各該場地建築設施、室內空氣調節設備、消防設施及商業登記等事項,均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六、游泳池、涉水池及其他附屬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標準。

七、業者各該應主動公告事項如下,同時於現場有中英文完整標示:

  (一)游泳池水質、水溫及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以明顯方式公告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及禁止事項。

八、業者應以各該水池總面積而有依據「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授證之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其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

  (一)未達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前項水池(含兒童池、附設之滑水道緩衝池及水療池等)面積,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得合併計算。但其非屬同一場域或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計算。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配置,應分別計算:

  (一)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於起點配置專責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度。

九、游泳池應備妥各種救生器材分別如下,同時應隨時檢查補充,且不得逾各該有效使用期限:

(一)救生浮具。
(二)救生繩。
(三)救生竿。
(四)浮水擔架。
(五)人工呼吸器。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者。

十、游泳池鍋爐設備及水質處理作業之操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均應依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參加各種訓練、講習或取得證照。其證照有效期規定者,業者應併同注意及自主檢查。

十一、業者應為每位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其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二、業者應就下列各該檢查項目分別先行訂定自主管理計畫,陳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備,其嗣後有所修正者,亦同。

      每日營業前,應自行依據前項自主管理計畫實地進行檢查管理且作成檢查紀錄保存三個月以上,備供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到場抽查:

    (一)環境衛生:

  1. 環境清理。
  2. 排水溝。

    (二)週邊設施:

  1. 更衣室。
  2. 沖洗室。
  3. 廁所。
  4. 急救設備。

    (三)水質管理:

  1. 換水(或水循環)及投藥作業。
  2. 水質澄清度及臭氣。
  3. 酸鹼質。
  4.  餘氯。

    (四)空氣品質管理。

    (五)噪音管理。

    (六)病媒防除。

    (七)各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十三、游泳池提供游泳訓練班者,應遵守下列管理事項。但學校附設游泳

      池而教育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
(二)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
(三)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十四、業者違反本規範情事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依法處罰,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亦得依消保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十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據本規範自行制(訂)定游泳池管理相關事項自治法規。

8.社區有健身房、三溫暖、溫水游泳池等密閉空間設施,如附有鍋爐或其他引火加熱設備者,物業管理人員應如何協助業主維持安全通風條件

  國家定有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修正日期103年7月1日。可以作為社區設有鍋爐維持安全通風條件等的自主管理參考依據。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第 8 條

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但移動式鍋爐、屋外式鍋爐或傳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之鍋爐,不在此限。

第 9 條

雇主對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使鍋爐安裝維持穩固與防止發生基礎沉陷及構架扭曲,並妥為安全設計及維護。

第 10 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之間,應維持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之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豎型鍋爐或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之鍋爐,由鍋爐外壁至牆壁、配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且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得維持三十公分以上。

第 12 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二公尺以上,液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

第 14 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第 15 條

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為之。
二、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指派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為之。
三、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應指派具有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前項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方式,得依下列規定減列計算傳熱面積:
一、貫流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十分之一所得之值。
二、對於以火焰以外之高溫氣體為熱源之廢熱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二分之一所得之值。
三、具有自動控制裝置,其機能應具備於壓力、溫度、水位或燃燒狀態等發生異常時,確能使該鍋爐安全停止,或具有其他同等安全機能設計之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五分之一所得之值。

第 16 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機能一次以上。
六、確保鍋爐水質,適時化驗鍋爐用水,並適當實施沖放鍋爐水,防止鍋
    爐水之濃縮。
七、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八、檢點及適當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
    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九、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置有鍋爐作業主管者,雇主應使其指揮、監督操作人員實施前項規定。
第一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
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零三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
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一六倍以下
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二、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在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三、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四、壓力表或水高計應避免在使用中發生有礙機能之振動,且應採取防止其內部凍結或溫度超過攝氏八十度之措施。
五、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六、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
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防護。
八、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第 18 條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
一、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
二、非有必要且無安全之虞時,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及易燃物品
    。
三、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四、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五、鍋爐之燃燒室、煙道等之砌磚發生裂縫時,或鍋爐與鄰接爐磚之間發生隙縫時,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第 19 條

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非經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後,不得點火。

第 20 條

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第 22 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第 23 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
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鍋爐、燃燒室或煙道適當冷卻。
二、實施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第 24 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第 25 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9.梯間、走道放置鞋類或鞋櫃,是否影響公共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從以上分析梯間走道放置鞋類和鞋櫃行為的確會影響公安而且有罰則可以處理。